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261号
原告赵某某,男,1976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刘某,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原告赵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