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541号
原告任邦国,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孟祥德,男,成年人,汉族 ,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任邦国诉被告孟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急需用钱,于2009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年底还款。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现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此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邦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全部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希和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