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邦国与孟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5541号

原告任邦国,男,1982年4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孟祥德,男,成年人,汉族 ,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任邦国诉被告孟祥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因被告急需用钱,于2009年6月15日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年底还款。此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现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送达地址,原告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故此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任邦国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邮寄送达费72.00元,全部返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希和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人民陪审员  李 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