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765-3号
原告魏清芳,住德惠市。
被告孙永军,住德惠市。
被告杨全朋,住长春市朝阳区高新区超群南街2723。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清芳与被告孙永军、杨全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中心支公司永吉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清芳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全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清芳撤回对被告杨全朋的起诉。
审 判 长 周淑波
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