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983号
原告田某某,住德惠市。
被告林某,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