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楠与温立海、孙井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0930号

原告张亚楠,住德惠市。

被告温立海,住德惠市。

被告孙井学,住德惠市。

原告张亚楠与被告温立海、孙井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亚楠诉称,2014年4月15日二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息3分计息。二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枚。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张亚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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