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某与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7: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冷风,住德惠市。

被告于姣,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风与被告于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返还原告362.5元,由原告负担36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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