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30号
原告冷风,住德惠市。
被告于姣,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冷风与被告于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冷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返还原告362.5元,由原告负担362.5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36元,由原告负担36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