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3059号
原告林继国,住德惠市。
被告张良,住德惠市。
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继国与被告张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继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返巷还原告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