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琳与邢波、朱丽继承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6: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3028号

原告邢琳,住德惠市。

法定代理人宋小晶,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邴闻天,吉林邴闻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波,住长春市。

被告朱丽,住德惠市。

委托代理人周江波,住德惠市。

原告邢琳与被告邢波、朱丽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琳诉称,原告与被告邢波系同父异母姐妹关系,邢忠宽是原告和邢波的父亲。被告朱丽是邢波的母亲。2014年1月7日邢忠宽因病去世。邢忠宽去世后,留有遗产如下:1、银行存款。2、邢忠宽去世前经营德惠市德中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吉林省邦农生物农药有限公司生产农药瓶,货款未给付。3、朱丽拉走邢忠宽公司的农药瓶原材料。4、农药瓶新型专利。上述财产被二被告转移占有,其中邦农公司的送货凭证被朱丽从付敏会手里拿走。原告认为,原告系邢忠宽的亲生女儿,且系未成年人,又因被告在邢忠宽去世后恶意转移侵呑遗产,故在分割遗产时,被告应少分得遗产,为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保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具体要求如下:1、确认邢忠宽遗产有银行存款、农药瓶货款、农药瓶原材料、农药瓶新型专利(上述财产价值200000元),并依法分配给原告三分之二财产所有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费用。原告在庭审中明确具体诉讼请求为对邢忠宽所有的遗产要求继承10000元,但关于遗产的数额、种类不明确。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继承遗产,但关于遗产的数额、种类没有具体的事实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邢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波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魏丹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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