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杨家明,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惠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德。。
被告战文平,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明与被告吉林省惠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战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明撤回起诉。
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