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家明与吉林省惠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战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6: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德民初字第181号

原告杨家明,住德惠市。

被告吉林省惠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德。。

被告战文平,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明与被告吉林省惠通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战文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明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家明撤回起诉。

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54元,由原告负担54元。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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