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804号
原告马某,住德惠市。
被告杨某,住德惠市。
原告马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2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生一女杨某某。因被告经常离家,至妻儿不闻不问,致使双方一直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淡化,为此原告于2013年1月向贵院起诉,2013年6月17日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现被告离婚家3个月,以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双方自行解决,解决不了,由法院判决。3、被告欠原告母亲张某某15000元,需尽快还清。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马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邮寄送达费72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淑波
代理审判员 施世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