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强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16 06:59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969号

原告张强,住德惠市。

被告刘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00元,返还原告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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