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1969号
原告张强,住德惠市。
被告刘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00元,返还原告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
(2015)德民初字第1969号
原告张强,住德惠市。
被告刘强,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强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800元,返还原告2900元,由原告负担29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淑波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