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283号
原告孙某某,男,1987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董某某,女,1987年3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董某某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由原告负担150.00元。
代理审判员 张艺馨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荣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