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吕清杰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2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

原告吕清杰,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吕清杰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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