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
原告吕清杰,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吕清杰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
(2012)吉中行初字第9号
原告吕清杰,住吉林市。
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波,市长。
原告吕清杰不服被告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较为适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交由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长 周晓东
审判员 于晓峰
审判员 钱 岩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