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起诉人段晓丽等42人诉吉林省公主岭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44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3行终207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段晓丽,女,汉族,1965年1月7日生,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悦梅,女,汉族,1968年8月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明刚,男,汉族,1965年11月24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力波,女,汉族,1966年11月24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马炳合,男,汉族,1968年1月22日生,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韩丽新,女,汉族,1967年10月27日生,现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胡海燕,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宪梅,女,汉族,1968年4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高金龙,男,汉族,1964年1月10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春会,女,汉族,1967年9月10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秀华,女,汉族,1960年5月1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淑娟,女,汉族,1967年4月21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朱亚辉,女,汉族,1966年9月8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陈国栋,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冯艳晶,女,汉族,1968年4月9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建,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淑芬,女,汉族,1966年3余额1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蒋本华,男,汉族,1967年8月10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玉英,女,汉族,1965年1月16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秀敏,女,汉族,1968年10月12日生,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任国兵,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洪波,女,汉族,1970年12月7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苑俊芹,女,汉族,1967年3月27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静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4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隋振华,女,汉族,1969年6月2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隋玉,女,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井权,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春平,女,汉族,1970年6月21日生,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文宝,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清新,男,汉族,1969年1月13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志全,男,汉族,1969年5月26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赵伟,男,汉族,1965年7月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 高清侠,男,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秀香,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生,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樊丽华,女,汉族,1967年1月22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夏淑芝,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少一,男,汉族,1968年1月31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孙崇华,女,汉族,1966年11月26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清革,男,汉族,1967年2月28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凤珍,女,汉族,1963年11月26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林士军,男,汉族,1965年3月1日生,住公主岭市。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兴国,男,汉族,1963年3月1生,住公主岭市。

代表人:段晓丽,女,汉族,1965年1月7日生,现住公主岭市。

代表人: 李井权,男,汉族,1963年1月23日生,住公主岭市。

代表人: 赵淑芬,女,汉族,1966年3月15日生,住公主岭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起诉人):公主岭市教育局

法定代表人:王玉江,局长。

原审起诉人段晓丽等42人诉吉林省公主岭市教育局信息公开一案,因不服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行他4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审查认为,42名起诉人虽然形式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公主岭市教育局公开有关“小教师资班、电大”等1995年后的办班情况的政府信息,但实际上是要求结局自身相关教师待遇问题,而教师待遇问题属于政策调整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对段晓丽等4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上诉人段晓丽等上诉称:申请人系经过正式行政程序并依法依规取得县教育局行政部门正式颁发“民办教师任用证书”的民办教师,且经过县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核和继续教育培训,取得各种教育教学资格证和教学合格证,并取得相应的中小学职称。属于国家认定的合格民办教师。可至今没有享受到国家有关民办教师权利或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权。特向公主岭市教育局(被告)申请公开“民办教师有关政府信息”。被告受到申请后,以申请的信息属于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为由不予公开。上诉人依据有关规定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上诉人是民办教师,申请公开的信息关系到申请人的切身利益,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应予公开。被上诉人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权的行为,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应予立案。故上诉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行他45 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并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经审查,段晓丽等上诉人是在2000年左右即被告知根据相关文件解除民办教师的身份,并离开教师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且对民办教师的资格待遇问题的处理是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的规定进行的,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文件、政策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于 涛

审判员  王玉川

审判员  李本直

二O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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