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柳家村刘治成等74户名农民与永春镇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征地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43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长行立终字第88号

上诉人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柳家村刘治成等74户农民。

上诉人刘治成等要求确认永春镇人民政府在2004年对上诉人作出的土地征收、征用行为违法,确认2004年镇政府转让上诉人的土地违法,确认2004年镇政府扣缴土地补偿款行为违法并依法返还并补偿,请求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立初字第2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刘治成等上诉称:1、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的土地已被征收。2、上诉人对起诉期限的规定不了解,而且上诉人一直在主张权利,并未超期。3、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以重复起诉及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刘治成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 光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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