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行终6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光,男,1975年8月20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长春市九台区。
上诉人杨光要求长春市九台区卫生管理部门为其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一案,不服九台市人民法院(2015)九行立初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杨光上诉称:上诉人的父亲是卫生系统退休工作人员,九台市卫生局于1992年11月30日安排上诉人到九台市就业服务局上班,上诉人通过培训,考试及格,但至今未通知上诉人上班工作。上诉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长春市九台区卫生管理部门为上诉人安排工作,并承担自1992年11月30日起至今的工资。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光要求长春市九台区卫生管理部门为其安排工作并支付工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杨光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婧明
代理审判员 姜 楠
代理审判员 于佳鑫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