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通化县快大茂镇永发塑料加工厂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521行审 30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玉玮,男,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

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永发塑料加工厂,所在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雷向阳,通化县快大茂镇永发塑料加工厂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通化县快大茂镇永发塑料加工厂于2014年7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青山村三组耕地6305平方米建设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305平方米耕地;2、对非法占用的6305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8元罚款,罚款金额为50440.00元;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960平方米厂房。申请执行人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只缴纳了罚款,但是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也没有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960平方米厂房。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退还非法占用的6305平方米土地,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960平方米厂房。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也不交出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960平方米厂房。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徐勇毅

审判员  郝 文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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