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淑云与吉林市公用事业局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船行初字第36号

原告葛淑云,女,住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代理人吴伟,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龙,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律师。

被告吉林市公用事业局,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穷,该局局长。

原告葛淑云诉被告吉林市公用事业局房屋拆迁行政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7日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葛淑云于2012年8月14日以告诉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葛淑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葛淑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葛淑云免交。

审判长  李 杰

审判员  韩广臻

审判员  惠宪民

二0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夏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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