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通化县泰和装潢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521行审 33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胡希才,局长。

委托代理人董玉玮,男,汉族,通化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住通化县,代理权限为代为参加诉讼。

被执行人通化县泰和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侯少辉,通化县泰和装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被执行人通化县泰和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9月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占用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太安村一组5066平方米建设用地建设仓库及厂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6日对其作出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66平方米土地;2、对非法占用的5066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10132.00元。申请执行人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既没有缴纳罚款,也没有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016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催告期限已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通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通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忠大

审判员  徐勇毅

审判员  郝 文

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宋 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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