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3行初7号
起诉人:北京轩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责人付道红,住所地太原市。
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收到起诉人北京轩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舒兰市公安局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北京轩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3日,起诉人(甲方)与张传祯(乙方)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同意在办理抵押手续时,在车辆上安装GPS全球卫星定位系统,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驾驶该车辆离开太原(城市)……甲方可随时对车辆实施停车并要求乙方将车辆交付给甲方质押”。2015年12月23日,因乙方车辆擅自离开太原市,起诉人在将该车开回起诉人处时,因误会发生纠纷,车被舒兰市公安局暂扣。现误会已经解除,舒兰市公安局应解除对该车的扣押。现起诉人要求舒兰市公安局解除对晋AA616F奥迪牌汽车的扣押。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要求解除扣押的车辆涉嫌刑事犯罪,起诉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北京轩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权湖顺
审判员 刘冬蕊
审判员 李元成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