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5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住所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崔京洙。
委托代理人金文浩,,系龙井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大队长,住所延吉市公园街大学城。
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成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执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龙
国土资执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即“对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5678平方米基本农田,按3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4703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一般农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79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964平方米的其他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399820.00元,共计8709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龙井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日对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根据询问笔录、勘测笔录、勘测图、现场照片等认定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于2015年5月开始在龙井市老头沟镇太阳村占地建设裕泷民俗水上乐园,该项目所占土地权属为老头沟镇太阳村和龙井市水利局,总占地面积为95721平方米。所占土地地类为:基本农田15678平方米(包括水田1846平方米,旱地13832平方米),一般农田(旱地)79平方米,荒草地54021平方米,河流水面709平方米,滩涂25234平方米。不符合《龙井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占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于2015年8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龙国土资执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六个月内将非法占用的95721平方米土地退还至老头沟镇太阳村和龙井市水利局;二、限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15678平方米基本农田,按3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4703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一般农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79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964平方米的其他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399820.00元,共计8709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龙井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有:1、违法线索登记表;2、核查报告;3、法律文书呈批表;4、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5、立案呈批表 ;6、询问笔录; 7、被执行人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8、延边州国土资源局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书延州国土资耕鉴(2015)12号;9、权属地类证明;10、规划证明;11、龙井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龙发改字(2015)69号;12、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13、现场图片;14、现场勘测笔录;15、关于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的调查报告; 16、违法案件会审记录;17、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18、法律文书呈批表;19、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0、行政处罚告知书;21、行政处罚决定书;22、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23、法律文书送达回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是龙井市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违反了上述法律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作出的龙国土资执罚(2015)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又没有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缴纳罚款义务,同时在申请执行人合理催告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井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国土资执罚(2015)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3项即“对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15678平方米基本农田,按3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47034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平方米一般农田,按10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790.00元;对非法占用的79964平方米的其他土地,按5元/平方米标准处以罚款,计399820.00元,共计870950.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龙井市国土资源局。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龙井市裕泷水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张 慧
审判员 金 兰
审判员 南永权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兰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