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8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宝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迟振影,德惠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于胖子铁棚笨狗肉馆,住所地德惠市和平路八、九道街之间。
经营者于永江。
申请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住建节罚字(2014)第13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于胖子铁棚笨狗肉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和解。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于胖子铁棚笨狗肉馆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德惠市胜利街于胖子铁棚笨狗肉馆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