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行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武家良,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新华,男,汉族,1953年3月10日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武晓光,该村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住所: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吕庆龙,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陶晓颖,该区法制办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雅芹,该区法律顾问。
原审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崇晨,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丰满区江南乡孟佳村村民委员会(简称孟佳村委会)诉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简称丰满区政府)及第三人吉林市佳龙陵园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佳龙陵园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吉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30日作出(2015)吉行监字第12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佳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刘新华、武晓光,丰满区政府委托代理人陶晓颖、张雅芹,佳龙陵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及委托代理人李崇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2月7日,孟佳村委会起诉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丰满区政府和佳龙陵园公司连带赔偿非法使用孟佳村委会10312平方米土地作墓葬地使用15年之久给孟佳村委会造成的损失3500万元;2.责令丰满区政府和佳龙陵园公司如继续使用孟佳村委会土地应当限期向省土地部门申报征地手续,如获批准,由佳龙陵园公司向孟佳村委会依法给付征地补偿费;3.如省政府不予批准,则判决佳龙陵园公司在葬主用地期满后归还非法用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2014年4月16日,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驳回孟佳村委会诉讼请求。
孟佳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吉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孟佳村委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及驳回再审通知;依法一并审理孟佳村委会与佳龙陵园公司侵权赔偿民事争议;判决丰满区政府与佳龙陵园公司连带赔偿3500万元,争议土地10312平方米产权归孟佳村委会所有,佳龙陵园公司向孟佳村委会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貌;诉讼费由丰满区政府和佳龙陵园公司承担。理由:1.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毫无说服力;2.原判决认为应走民事诉讼程序,国家赔偿救济原则应当在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后提出,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佳龙陵园公司参加诉讼,可以对佳龙陵园公司进行审理和判决。3.原判决认为争议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但佳龙陵园公司仍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在实践中孟佳村委会和佳龙陵园公司都无法行使土地权益,不利于解决矛盾纠纷。
丰满区政府辩称:原判决正确。
佳龙陵园公司述称:原判决正确。
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4)吉中行终字第20号行政判决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笑飞
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
代理审判员 荆媛媛
二○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柴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