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民政府与宫志秀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审字第37号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辉,德惠市房屋经办中心调研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家启,德惠市房屋经办中心调研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宫志秀,住德惠市。

申请人德惠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惠市人民政府德征补字(2015)第008号行政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宫志秀行政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中,因申请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已经和解。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宫志秀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政府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宫志秀的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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