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洪恩其他一审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3行初13号

起诉人:高洪恩,男,汉族,1938年5月28日生,住吉林省舒兰市。

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收到起诉人高洪恩以舒兰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起诉人高洪恩诉称:1998年舒兰矿务局综合厂二小井办公室,以经济适用房卖给我房屋面积约300平方米,当时矿务局职工多,房源少,以照顾老工人的形式卖给了我。买房之后,我多次找到房管部门答复,暂时不能办理,等到房改政策落实,矿务局破产之后给统一办理。舒兰矿务局多次在我房屋地下采煤,造成房屋严重塌陷,没有财产生命安全保障,2003年3月21日,舒兰矿务局破产,国家安排舒兰市政府治理舒兰矿区采煤沉陷损害赔偿,政府又以房屋没有房照为由,不予赔偿,前后矛盾,又蹩脚。为此不服,特向采煤沉陷治理办公室和舒兰市政府反映,最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政府作出了行政信访三级终结的意见,全国各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此事,剥夺了原告维权上访的权利。等到房屋什么时间塌下去为止,令人心寒,剥夺人权,变相给我判了死刑。三级终结没有任何法律程序,失去公平正义,应当适用以下法律: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信访听证暂行办法》吉政发(2005)38号;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处理信访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政函(2005)88号;三、《关于实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终结案件备案审核的通知》吉信局字(2008)13号;四、《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吉政办(2009)150号;五、关于对《吉林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吉政信复发【2012】2号)。根据以上相关文件,请求舒兰法院予以审理,撤销复查、复核答复意见,给予采煤塌陷补偿。

本院认为,起诉人高洪恩对舒兰市人民政府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高洪恩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权湖顺

审判员  刘冬蕊

审判员  李玉成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马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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