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德卫与磐石市公安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赵德卫,男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龙华,该局法制室科员。

原告赵德卫不服磐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鞠龙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龙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鞠龙华承担。

审 判 长  王学彬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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