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53号
原告赵德卫,男
被告磐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龙华,该局法制室科员。
原告赵德卫不服磐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证据不足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鞠龙华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龙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鞠龙华承担。
审 判 长 王学彬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0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