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吉中行终字第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先,男,1959年12月8日,汉族,农民,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梁少铎,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显华,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磐石市公安局,住所地磐石市。
法定代表人王小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显辉,该局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鞠龙华,该局法制室科员。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跃先与被上诉人磐石市公安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释明,此案磐石市人民法院立案错误,上诉人应通过刑事赔偿程序主张权利。上诉人杨跃先同意撤回上诉,通过刑事赔偿程序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跃先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跃先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静
审 判 员 钱 岩
代理审判员 王 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隋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