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18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人陈会龙(德惠市朱城子镇鸿达木材加工厂经营者),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朱城子镇瓦盆村毕仗子屯8组。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陈会龙于2013年7月占用朱城子镇瓦盆村集体土地,建德惠市朱城子镇鸿达木材加工厂,占地面积482.00平方米,地类为村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地面积482.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2,41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违法进行建设。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陈会龙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已履行申请人对其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予以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