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284行初字第4号
原告景慎来,男,1964年12月14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磐石市东宁街技术监督局住宅楼。
被告磐石市财政局。住所地:磐石市人民政府综合楼11楼。
法定代表人李英奎,局长。
原告景慎来诉磐石市财政局行政行为违法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慎来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慎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景慎来承担。
审判长 张少华
审判员 王学彬
审判员 陈俊蛟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