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42号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德惠市德惠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赫哲,市长。
委托代理人丁辉,德惠市房屋经办中心调研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军,德惠市房屋经办中心调研科科员。
被执行人何秀荣,男,194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白云委2委13组,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李广军,德惠市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德惠市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征补字【2015】第014号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5年11月10日举行了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听证。
德惠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了德征补字【2015】第014号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如下:因东风棚户北一区建设项目的需要,征收人作出了德府征字【2014】第002号征收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所在区域的房屋实施征收。
经查,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为:临德靠路的标准房屋一栋,面积为90.97㎡;不临街住宅标准房屋两部分,面积分别为104.27m2、34.01m2,;非标准房屋五部分,面积分别为32.15m2、30.63m2,、19.58 m2、15.60 m2、10.16 m2;剩余土地面积52.25m2(进行了硬化处理);附属物(设施)有渗水井三眼、厕所一个、水井一眼、仓房两个、9.00m2的地下室。
另查,被征收人90.97㎡、104.27m2、34.01m2,的房屋用于开办毛线商店,但其没有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凭据。
经吉林银兴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估价结果为:被征收房屋市场价值708,132元,用于产权调换楼房门市楼层一层的市场价值7,000元/㎡、一二层越层均价6,000元/㎡,住宅楼层的市场价值3,500元/㎡,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2,500元/㎡。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将初步评估结果公示后,向被征收人送达了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核评估,评估生效。
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与权利人经多久协商,但由于权利人提出的要求超出规定的标准,导致没有在签约期限内达成协议,为保证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报请市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以及东风棚户北一区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作出如下补偿决定:
一、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要求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按照评估结果708,132元给予补偿。
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90.97㎡、104.27m2和34.01m2,的房屋属
于标准房屋,符合产权调换条件,在原区域新建小区的安置楼房中,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用途分别给予回迁:
90.97㎡的房屋临德靠路并从事商业活动,属于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门市房屋,故将其安置在临德靠路门市楼层内。安置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即拆一还一;如果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则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一层7,000元/㎡(一二层越层均价6,000元/㎡)结算;如果安置面积不足被征收面积,则不足部分由征收人按照评估价值结算。
104.27m2、34.01m2,的房屋为不临街住宅,故将其安置在住宅楼层。两部分房屋的面积超过了该区域用于安置的最大标准户型,因此按照标准户型分套安置,合并计算安置面积。安置面积与被征收面积相等部分互不结算差价,即拆一还一;安置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3,500元/㎡结算。
2、非标准房屋、剩余土地、附属物(设施)不予产权调换,只予货币补偿。
二、其它补偿:
(一)搬迁补偿1,000元。
(二) 临时安置补偿,每月 6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按六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至安置楼房交付之日,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因被征收人没有提供应纳税所得额凭据,故此项补偿根据从事经营活动房屋的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按三个月计算;选择产权调换,过渡期限自签订协议之日至安置楼房交付之日,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三、补助:
(一)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按照不临街住宅标准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补助。
(二)如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则增加安置面积5.00㎡。
(三)被征收人将其104.27m2和34.01m2两部分住宅用途房屋改做商业服务业用途,故应按这两部分房屋评估价值的20%给予住改商补助。
四、被征收人应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选择补偿方式,并完成搬迁交付房屋。逾期视为选择货币补偿,补偿款提存至公证机关。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又不搬迁,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德惠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何秀荣作出德征补字【2015】第014号征收补偿决定中被执行人建筑面积为47.95㎡的有证整体房屋,分别认定为标准房屋34.01㎡和非标准房屋15.60㎡,并分别给予价格不同的补偿金额。
本院认为,申请人德惠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德征补字【2015】第014号征收补偿决定中认定的部分房屋性质事实不清,属于明显的缺乏事实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4日作出的德征补字【2015】第014号征收补偿决定,不予执行。
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