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17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贾国权,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同太乡杨八郎村龙母庙子屯5组。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贾国权于2013年6月30日占用同太乡杨八郎村集体土地建库房,占地面积为548.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地面积548.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2,74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贾国权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已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予以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伍拾元(¥50.00元)由被申请人贾国权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