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21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王泉,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米沙子镇高家村高家店屯3组。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王泉于2012年5月占用米沙子镇高家村三社集体土地建住宅,占地面积为356.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