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孙中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德行审字第23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人孙中军,男,1965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米沙子镇高家村别家洼子屯6组。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孙中军于2013年3月占用米沙子镇高家村六社集体土地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249.00平方米,地类为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地面积1249.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00元罚款,计36,221.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孙中军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肆佰肆拾叁元(¥443.00元)由被申请人孙中军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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