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德惠市夏家店街道佰策家具制造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审字第14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宋泽峰,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长。

被申请人德惠市夏家店街道佰策家具制造厂,住所地德惠市夏家店街道茶林子村北港子屯。

经营者,梁代金。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德惠市夏家店街道佰策家具制造厂于2014年4月27日占用夏家店街道茶林子村北港子屯集体土地,建库房,占地面积为1202.00平方米,地类为农村居民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地面积1202.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6,010.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建房。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德惠市夏家店街道佰策家具制造厂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已履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一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予以执行,由德惠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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