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行终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仁。
委托代理人麦仁秋,白山市浑江区圣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通沟街。
法定代表人于增利,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牧野。
委托代理人朱亿新。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山市公安局。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大街276号。
法定代表人霍云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哲。
委托代理人李威。
原审第三人曹庆江。
上诉人李仁诉被上诉人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白山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李仁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仁以没有新证据证明被上诉人白山市公安局通沟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仁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辉
审 判 员 李雪梅
代理审判员 历彦飞
二○一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梅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