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集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周绍勇,女,1970年2月6日生,汉族,集安市人,住所地集安市,常住地集安市。
委托代理人王汝德,通化市人民政府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撤销、收取法律文书等。
被告集安市公安局太平边防派出所。
代表人魏永新,所长。
委托代理人陈洋,集安市公安局太平边防派出所,干警,委托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辩论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绍勇诉被告集安市公安局太平边防派出所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销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绍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绍勇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明
人民陪审员 潘桂波
人民陪审员 申玉华
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斯 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