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玉丽、原伟诉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合同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06行终2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苗玉丽,女,1958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临江市东市小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原伟,男,1960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临江市建国街。

上诉人苗玉丽、原伟不服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初字第7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苗玉丽、原伟的起诉请求是要求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履行2013年9月16日苗玉丽、原伟与临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的《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苗玉丽、原伟的起诉应予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江市人民法院(2015)临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临江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得天

审 判 员  王淑艳

代理审判员  迟吉岩

二0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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