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建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3行初1号

(2016)吉2403第1号

原告梁建,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新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星,市长。

出庭行政首长齐宏,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尚文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安彬,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副主任。

第三人李宝刚,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梁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建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六年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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