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敦 化 市 人 民 法 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吉2403行初1号
(2016)吉2403第1号
原告梁建,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委托代理人刘伟,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敦化市新华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金星,市长。
出庭行政首长齐宏,副市长。
委托代理人尚文科,吉林容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安彬,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信访办副主任。
第三人李宝刚,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建诉被告敦化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梁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建负担。
审 判 长 任建国
审 判 员 孙永春
代理审判员 高 冰
二〇一六年三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王 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