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与吉林泓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审字第26号

申请执行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德惠市西光明街1289号

法定代表人邱天松,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成,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魏冬,德惠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泓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德惠市开发区繁荣路。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经理。

申请人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德环罚字(2014)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执行人吉林泓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关于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申请执行人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据其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有关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有权对违反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进行处罚。故申请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德环罚字(2014)105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壹仟肆佰元(¥1,400.00元)由被执行人吉林泓圣废旧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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