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与周洪军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德行审字第24号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德惠市德大路1848号。

法定代表人李佳武,局长。

委托代理人池海龙,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袁磊,德惠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科员。

被申请人周洪军,住德惠市。

申请人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周洪军于2013年5月占用米沙子镇三胜村三社集体土地建房,建筑占地面积1066.00平方米,地类其中1035平方米为耕地,31平方米为村庄,所占土地规划用途其中1035平方米为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1平方米为农村居民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按非法占地面积1035.0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9.00元罚款,计30,015.00元。3、按非法占用农村居民点面积3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00元罚款,计155.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耕地、非法占用农村居民点建房。德惠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周洪军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德惠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德国土资执罚字(2014)2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叁佰伍拾贰元(¥352.00元)由被申请人周洪军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跃敏

代理审判员  郭大华

人民陪审员  李 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相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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