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永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放,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房金龙,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卫,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英兰。
第三人曹明杰,住永吉县。
顾文玉,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张放、张卫诉被告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放、张卫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放、张卫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宝
审判员 董家慧
审判员 陆鹏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