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放、张卫与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永行初字第1号

原告张放,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房金龙,永吉县口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卫,住辽宁省营口市。

被告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王明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英兰。

第三人曹明杰,住永吉县。

顾文玉,女,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张放、张卫诉被告永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登记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放、张卫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放、张卫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宝

审判员  董家慧

审判员  陆鹏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卞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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