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永行初字第5号
原告赵连才,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姜丽娟。
委托代理人刘宏世。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
委托代理人杨平。
原告赵连才不服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永征补决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才撤回对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连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玲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卞吉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