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连才与永吉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永行初字第5号

原告赵连才,住吉林省永吉县。

委托代理人姜丽娟。

委托代理人刘宏世。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尚忠诚,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雪源。

委托代理人杨平。

原告赵连才不服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永征补决字【2013】2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连才撤回对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连才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桂玲

人民陪审员  姜 茹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卞吉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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