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吉县林业局与刘忠延林业处罚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9:0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21行审1号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口前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荣久,永吉县林业局法规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赵伟,永吉县林业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

被申请执行人刘忠延,男,汉族,农民,住永吉县西阳镇。

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林罚决字【2015】1405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在本院审查中,被申请执行人刘忠延主动到永吉县林业局缴纳了一万元罚款,并就余下罚款做出缴纳计划,为此,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表示同意并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查期间,被申请执行人主动缴纳了部分林业行政处罚的罚款,并就余下罚款做出缴纳计划,得到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的同意。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吉县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作军

审 判 员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任海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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