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221行初4号
原告田威,男,1979年7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永吉县林业局,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口前路4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成,局长。
原告田威诉被告永吉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一案,在本院向被告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后,被告发现对原告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存在程序上的错误,撤销了对原告田威作出的永林罚决字(2015)第11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原告田威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永吉县林业局主动撤销了对原告田威作出的永林罚决字(2015)第11010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原告田威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威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作军
审 判 员 肖金宝
人民陪审员 任海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