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2行审10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胡波,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宏,浑江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制科科长。
被执行人魏娜,女,1941年8月2日生,汉族,原白山市五金公司退休职员,住浑江区红旗街。
委托代理人赵旭红,男,1971年2月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被执行人魏娜之子)。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5】17号关于对魏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红旗贸易城周边旧城改造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1】336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浑江政发【2012】32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红旗贸易城周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同时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内拥有有照砖混结构住宅房屋面积58.50平方米,板仓4.5平方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浑江房征【2015】17号关于对魏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其安置一户84.80平方米住宅房屋或货币补偿225265元。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评估价格低。每平方米应4500-5000元。因拆迁造成停电、停水房屋无法居住。我在外租房5年了,从拆迁到现在我要求给付我房屋租赁费和取暖费。
本院认为,被征收人虽然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评估价格有异议,但没有书面申请复估,应视为对该评估认可。关于被执行人提出因拆迁停电、停水房屋无法居住,要求给付外租房5年租房费、取暖费。征收人将白山市天街小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拆迁区域内征求意见并公示,同时分别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没有提出(意见)异议,视为对该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认可。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第十一条第三款“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在过渡期内被征收人自行安排住处,由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因承建单位原因,逾期回迁自逾期之月起按每平方米每月15元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浑江房征(2015)1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对租房补助、采暖费作出裁决。故被征收人要求给付外租房费及采暖费的请求无依据。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5】17号关于对魏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浑江房征【2015】17号关于对魏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李 丹
审判员 花 明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鑫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