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113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晓光,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桂芝,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程德军,×,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被执行人程德军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因被执行人程德军在法院送达传票时,没有在国内,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回到中国。故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程德军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长春市九台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程德军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于丽颖
审 判 员 范显玖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齐艳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