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磐行初字第43号
原告:于殿双,男。
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董连峰,局长。
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董事长。
第三人:崔金财,男。
第三人:赵华,女。
原告于殿双不服被告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崔金财、赵华房屋抵押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磐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第三人吉林磐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吉中行终字第32号行政裁定,撤销本院(2015)磐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本案过程中,原告于殿双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殿双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殿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殿双承担。
审 判 长 杨本弟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