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淑萍诉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2016-07-12 18:59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3)永行初字第4号

原告周淑萍,磐石市人,暂住磐石市。

委托代理人藏海涛,磐石市人,住磐石市。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磐石市人民路1633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峰,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海峡,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磐石市经济开发区创业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德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连春。

原告周淑萍不服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以(2012)吉中行初字第34号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交由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淑萍及其委托代理人藏海涛,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马海峡,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的委托代理人李连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磐石市人民政府因危旧房改造项目的需要,于2011年8月5日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隆昌花园以东、实验小学以西、规划路以南、泰安路以北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在征收签约期限内,原告与房屋征收部门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12年9月7日被告做出(2012)0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

安置地点:磐石市实验小学回迁安置楼3单元3楼1号,建筑面积99平方米(以房屋竣工测绘面积为准),被征收人暂交差价款33 600.00元。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回迁安置时间:2013年8月5日前。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其他补偿、补助如下:

1、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属物和装饰装潢补偿12 771.00元。

2、搬迁补助费1000.00元。

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从被征收人腾出之日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之日止,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计发。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1、由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价值补偿211 621.00元。支付期限为签订协议后5日内。

2、搬迁补助费1000.00元。

3、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附属物和装饰装潢补偿12 771.00元。

二、限被征收人在本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

被告就被诉行政行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磐房征字(2011)5号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时间等情况。周淑萍等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能与拆迁部门达成协议,被告即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2、磐石市人大常委会磐人常发(2011)9号文件载明,关于印发《磐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的决定》的通知。

3、磐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的决定载明,批准了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报告。

4、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报告载明,2011年市内建设项目和用地拟定26个项目,总建设用地1558 200平方米。

5、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载明,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

6、磐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及图纸载明,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7、磐石市国土资源局证明载明,拟征收区域的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磐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证明载明,征收区域危旧楼改造建设预存资金已于2011年6月24日拨付到位。

9、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会记录,载明同意征收方案,进行公示实施。

10、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了征收时间、征收范围及补偿方式、标准等。

11、房屋征收决定(2011)5号及张贴照片。

12、选择评估机构会议记录、监票人、与会人员签到表及选票载明,总票数62票,选择吉林中兴26票,选择吉林华通35票,弃权1票,确定选择吉林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13、吉林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载明,产权人周淑萍,用途住宅,结构混合,建筑面积73.2平方米,所在层数一层,估价时点2011年8月5日,每平方米2 891.00元人民币,总价211 621.00元,附属及装修估价16 341.00元。

14、送达评估报告会议记录及与会人员签到表载明,签收评估报告后,现场办公,交验房屋,选择户型。

15、征收人员工作资格证复印件。

1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载明,房屋所有人、面积等情况。

17、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载明,字号名称磐石市东宁街继文小餐桌,经营者刘继文(周淑萍之夫),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场所实验小学西侧,经营范围及方式主食、副食加工销售(凭食品卫生许可证经营)。

18、协商记录3份,原告要求原址回迁一楼150平方米以上,不找差价,或者要100万元。

19、风险评估报告载明,项目合法性、合理性等四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较小。

上述证据旨在证明被告的房屋征收决定是正确、合法的。

原告周淑萍诉称:磐石市人民政府(2012)0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一个适用法规错误、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决定,应予撤销。一、该决定是借法律的名义,行违法之实。在决定中,被告并没有真正依据法规的条例执行,只是说:为了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首先,被告在原告产权位置上建筑开发15层的高层楼,一二层是门市房,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其次,原告居住的楼房是90年代末盖的新楼,而磐石市人民政府却引用“危旧楼改造”的公益事业,实是借公益之名,为开发商创造商机致富。再次,《条例》明确规定,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条例》规定评估结果应当包括非住宅用途的客观收益。被告为什么不依据《条例》给予原告相应合理的补偿。二、《决定》将不属于征收的项目按征收处理违背法律规定。被告就是以公共利益的名义进行盈利开发。三、《决定》在补偿上没有实事求是,更没有依法办事。原告的产权房位于市中心,东邻实验小学不足10米,南邻第三中学,原告的爱人下岗多年,患有严重心脏病等疾病,孩子上学,收入有限,所以原告在购买该房屋时按营业房屋的价格购买的,用以经营“继文餐桌”,经济效益可观,而《决定》根本没有考虑原告因征收停业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利用各种手段扰乱原告一家的正常生活,给原告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和物质损失。2011年9月6日开会,9日就无理由的把原告的生活用水给停了,随之,施工进入拆窗、楼梯、暖气,无法容忍的是,原告一家的生命受到威胁,二次被砸,一次扔石头,原告的爱人因惊吓、恐吓,突发心梗,经抢救及时脱离危险。请法院撤销被告的征收决定。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当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被告已出示)。

2、被拆迁房屋照片八张,拍摄了被征收房屋的位置、外貌及室内情况。

3、磐石市公安局东宁派出所报警回执一份,载明2011年11月21日13时15分许,“110”指挥中心派警:在磐石市东宁街实验小学住宅楼1单元101住户刘继文家的玻璃被人用砖头砸坏,损失价值约100元。

4、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磐市政房征补(2012)0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决定,载明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4月26日向周淑萍下达了磐市政房征补(2012)018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因适用法律不当,故予以撤销。

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辩称,被告做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引用法律无误。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我市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造旧城的需要,经市人大、市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批准,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程序对征收区域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张贴了征收与补偿方案,30日后,被征收人均没有提出异议。于2011年8月5日在现场张贴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并通知所有被征收人参加选择评估机构大会。会上,征收办领导耐心地讲解了房屋征收政策。原告周淑萍有一套住宅用于营业的房屋在征收区域内,建筑面积73.2平方米,征收前自行经营继文餐桌。在规定签约期限内,多次找原告协商,原告始终坚持产权调换150平方米一层门市不找差价或者货币补偿100万元。为加快回迁楼施工建设,保障大多数已搬迁户的利益,于2012年9月7日,向原告下达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该决定是严格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实施的,不存在违法的事实。对原告居住的区域内进行征收,是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已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及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符合政策规定,法律程序得当。原告的房屋为住宅兼营业,评估机构已充分考虑了非住宅用途的客观收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复评申请,视为同意此价格。请求法院维持被告的决定。

第三人磐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述称,同意被告的意见。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相关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只对被告的房屋征收决定提出异议,认为该决定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对其他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 2011年4月20日,磐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的决定,将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共26个项目,总建设用地1558 200平方米的计划。磐石市人民政府为危旧楼工作项目建设,对隆昌花园以东、实验小学以西、规划路以南、泰安路以北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列入该计划报告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对本案房屋征收补偿的整个过程形成了证据链条,证据取得合法。故对原告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及第三人认为,原告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是否停水、停电。对其他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合议庭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被告对其真实性没有提出异议,且真实反映了房屋外貌、室内经营陈设及报警情况,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20日,磐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的决定,将磐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共26个项目,总建设用地1558 200平方米的计划。磐石市人民政府为危旧楼工作项目建设,拟对隆昌花园以东、实验小学以西、规划路以南、泰安路以北地块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于2011年7月5日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区域内张贴了征收方案。同年8月5日发布(2011)5号对该区域范围内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并张贴。原告周淑萍所居住的楼房(1993年建)在拆迁的范围内,该楼房在磐石市实验小学西侧,共六层,原告居住在该楼的南侧一层把山墙,面积73.2平方米(住址),是原告于2002年购买他人的房屋,2009年办理的过户手续。购买时,楼的山墙就被安了门,并开小吃部。原告购买后,由其丈夫刘继文经营继文小餐桌。因原告要求原址回迁安置150平方米营业房屋不找差价,或货币补偿100万元而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经吉林华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每平方米2 891.00元人民币,总价211 621.00元,附属及装修估价16 341.00元。被告磐石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9月7日,做出了磐市政房征补字(2012)052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主持调解,现原告要求原址回迁一层商业用房80平方米,被告同意原址回迁74平方米,而未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2011年4月20日,磐石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磐石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项目用地列入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的决定,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用地,共26个项目,总建设用地1558 200平方米的计划。磐石市人民政府为危旧楼工作项目建设,对原告周淑萍居住的房屋进行征收,是在计划征收范围之内。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支持。原告周淑萍认为被告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适用法规错误,侵犯原告合法权益,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诉请撤销被告所做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的观点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淑萍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肖金宝

审判员  沈建华

审判员  陆鹏原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博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