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12号
原告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四社,住所地本村。
负责人于斌,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库,吉林市丰满区启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盖东平,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传华,永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荣久,永吉县林业局法规科科长。
第三人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三社,住所地本村。
负责人刘永吉,社长。
原告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四社诉被告永吉县人民政府林地权属争议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吉县口前镇三金村四社撤回起诉。
案件审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金宝
审判员 沈建华
审判员 陆鹏原
二〇一三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沈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