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徐令坤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7-12 18:59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吉0602行审6号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吴德金,市长。

委托代理人安勇,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宫伟,白山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徐令坤,男,1957年6月18日生,汉族,通化铁路工务段职工,住浑江区东兴街。

申请执行人白山市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9号、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2-1号关于对徐令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白山市凯厦花园三期棚户区改造工程建设项目,经白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白山发改审批字【2012】217号文件批准立项,并经白山市规划局、白山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批准,白山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白山政房征【2013】003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于同日对房屋征收决定及白山市凯厦花园小区三期棚户区改造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区域拥有二层有照房屋210平方米及其附属物,无照厂房74.17平方米经营湘居沙发厂。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白山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现场调查认定情况及评估结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规定,作出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9号、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2-1号关于对徐令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给予货币补偿901490元。被征收人接到征收补偿决定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亦未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现该征收补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辩称:有照房屋、无照仓房面积都对。但我的有照房屋高是3.17米,属于别墅,不应按成本方法进行评估,应按市场比较方法对我房屋进行评估。附属物数量及评估价格无异议。树木评估标准不合理,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应按全面积予以补偿。评估漏项有: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面积没有评估,提供城镇土地使用证一份,房屋回填土没有补偿。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提出房屋层高3.17米应属别墅。被执行人房屋建筑面积为274.98平方米,土地证记载面积为253.38平方米,容积率大于0.3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建办规函【2006】440号关于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和别墅住房标准有关说明的函的规定,不符合别墅条件,不应按别墅评估。关于被执行人提出评估不应按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按市场比较法对房屋进行评估;树木评估标准不合理,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应按全面积予以补偿,评估人已对被执行人质疑进行全面细致答复,被执行人对质疑答复没有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对该评估认可。被执行人提出因建房时回填土没有补偿一事,但被执行人未提出回填土数量无法予以补偿,该补偿决定虽然存在瑕疵并不影响实体权利,申请执行人待房屋拆迁时核实回填土数量一并予以补偿。关于没有评估补偿一事,按国务院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对被执行人要求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面积进行补偿没有法律依据。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9号、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2-1号关于对徐令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对白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白山政房征补第【2015】09号、白山政房征补【2015】第02-1号关于对徐令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白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贵群

审判员  花 明

审判员  李 丹

二○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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